2026年6月5日,长城汽车发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注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包括: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2024年1月26日,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6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均审议通过注销议案。
本次注销的依据是《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期和禁售期的规定。注销原因是1,036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公司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18,948,752股,占公司于2026年6月3日A股股票期权登记总数的比例约为30.71%,占公司于2026年6月3日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22%。
律师认为,长城汽车已就本次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和计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