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知识产权诉讼专题(第8期)——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反诉对方专利无效的案例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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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创板企业诉讼分析报告(2019-2021)》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科创板上市企业共发生相关司法诉讼7839件。从立案案由来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272件,仅次于买卖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比最高。

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获得不利判决,除产生侵权赔偿的负担外,在后续的技术实施、生产规模的扩大等方面,都将极大程度地制约企业的发展。尤其对于在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更是直接影响审核机构对企业的科创属性、持续经营能力等诸多指标的判断。

本期专题围绕通过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反诉对方专利无效的案例与启示,为拟申报科创板企业提供参考。

诉侵权专利,可能只是“纸老虎”

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惠医疗”)专注于骨科植入材料研发与生产,其科创板 IPO 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被受理。这是科惠医疗二闯 IPO,其曾在 2016 年递交过一次招股书,但在 2017 年被证监会终止审查。

就在其申报科创板IPO后的三个月,2021 年 1 月 6 日,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博医疗”)以科惠医疗侵犯其六项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820797869.7、ZL201220076887.9、ZL201721791437.7、ZL201721802199.5、ZL201720968001.4、ZL201721691099.X)纠纷为由,对科惠医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金额总计人民币 3,000 万元。

科惠医疗被审核机构问询:上述专利诉讼涉及的专利和技术是否在科惠医疗产品中使用、是否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科惠医疗认为“经多方的分析,初步认为原告大博医疗胜诉机会较小”的具体依据;上述专利诉讼对科惠医疗的具体影响。

对此,科惠医疗回应:经对涉案专利进行技术分析,并根据专利律师的意见,科惠医疗部分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大博医疗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经过对比分析,认为大博医 疗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该被宣告无效。并且,科惠医疗发起专利无效宣告,最终,大博医疗用来起诉的上述六件专利被专利局全部认定为无效。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科创板IPO期间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却被证明涉诉专利稳定性并不强的案例。事实上该案并不是孤例,例如此前歌尔与敏芯在MEMS技术上的专利诉讼中,多件被用来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被宣告无效。这表明,当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时,合理评估涉诉专利的稳定性,并对专利无效挑战的成功性进行判断,是企业首先应当关注的议题。

迅速且精准寻找无效证据是关键

对于专利无效挑战,确保新颖性/创造性证据的准确、理由充分是实现挑战成功的关键。但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创造性审查中,尤其对于涉及多件证据结合的情况,精准快速地实现无效挑战成功却并非容易。

例如,主要产品为厨房小家电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仁科技”)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据其申报文件披露,其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熊电器”)存在诉讼纠纷:小熊电器于2020年9月以利仁科技等为被告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451219.X,一种家用和面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538050.7,一种和面醒面机)纠纷诉讼。对于涉案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利仁科技于2021年2月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1年6月、2021年8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随后小熊电器撤回了对利仁科技的诉讼。

表面看来,利仁科技以提起专利无效的方式反制小熊电器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顺遂,结果理想。但检索上述实用新型专利ZL201120538050.7的无效宣告历史,发现其在利仁科技提出无效宣告之前已经经历过三轮的无效请求,均主要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无效理由,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均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而利仁科技在第四次发起无效挑战时,对于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利仁科技选用的多件专利文献证据均包含在此前三次无效请求所采用的证据中。有理由认为利仁科技参考了此前无效决定中关于创造性的评判,并针对争议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检索方向最终获得与此前专利文献证据相结合的新证据,才得以迅速无效挑战成功。

实际上在专利无效挑战中,无效证据的精准检索是极大挑战。发起侵权诉讼的专利经多轮无效挑战后才得以被最终宣告无效的案例并不鲜见,尤其对于涉及多件证据结合、以不具备创造性作为专利无效理由的情况。但对于IPO进程中的企业,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选择无效挑战,若不能迅速寻找合适的无效证据,即便后续经多轮无效挑战成功,可能亦难以弥补诉讼长期拖累所造成的负担。

首当其冲的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对于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提起无效挑战后若不获成功,将很可能无法继续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即便后续他人对该项专利权无效挑战成功,亦需付出更多的成本以挽回不利判决所造成的后果。若利仁科技针对小熊电器的专利无效挑战不是一次成功而是经过四次无效挑战才得以成功,其想必会付出更多代价。对迅速地实现无效挑战成功的信心的不足也导致许多企业倾向于选择以达成和解的方式快速结束专利诉讼纠纷,这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趁竞争对手IPO之际以实际价值不高、稳定性不强的专利进行侵权诉讼滋扰的情况。

那么,强化迅速且精准检索无效证据的实力,应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务必重点关注。一方面,企业应不间断地通过诸如专利分析、专利预警等工作实时掌握业内新增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洞察知识产权风险并提前作出规划。例如科惠医疗与大博医疗的案例,实际上大博医疗已经被科惠医疗在招股书中认定是同业可比公司,甚至是主要竞争对手,若早期进行全面重点深入的风险排查、而不是直到诉讼发生之后才对涉案专利进行分析,认为部分产品已经落入到对方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中,或许科惠医疗的科创板IPO之路是另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对团队检索功力、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的官方审判要点等的掌握,以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时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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