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计财务费用,证监会对斯达半导体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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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7月9日消息(文/Lee)随着6月申报IPO的数量不断猛增,IPO排队企业又回到了高点。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7月4日,证监会受理的首发企业达到502家。

其中,拟登陆上交所主板的有186家,拟登陆深交所中小板的有104家,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的有211家,拟发行CDR的1家。

与此同时,监管层对拟IPO企业现场检查也启动了,7月8日,证监公布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斯达半导体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斯达半导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据招股书显示,斯达半导体的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赵亮、庞雪梅。受理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目前的审核状态为已反馈。(校对/GY)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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