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3.92亿,无视多国裁决,英法院严重低估中兴通讯专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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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国高等法院就三星与中兴通讯之间的FRAND许可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中兴通讯应得的许可费为3.92亿美元。该判决不仅显著低于中兴通讯的FRAND报价,也与德国、巴西、中国及统一专利法院(UPC)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裁决结果形成鲜明对立。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中兴通讯也未承诺接受该判决结果。

英国法院裁定的3.92亿美元许可费,远低于中兴通讯在平行诉讼中提出的FRAND报价。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多个法院已明确认可中兴通讯的报价符合FRAND原则。法兰克福法院于2月25日率先作出判决,认定中兴报价符合FRAND,而三星的反报价畸低。3月25日,慕尼黑法院在测算中兴报价后,驳回三星发起的侵权诉讼。4月30日,在另一起平行诉讼中,慕尼黑法院对三星发布禁令,认定三星侵犯专利权成立,且中兴符合FRAND。

这意味着中兴的报价再次通过法院的检验。在上述法域一致认可中兴报价合理性的情况下,英国法院却以“可比协议法”为唯一依据,作出远低于市场共识的裁决,令人质疑其是否真正尊重FRAND原则。

与此同时,专业知识产权媒体IP Fray在文章中分析指出,英国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主观武断,忽视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裁决。

英国法院在本案中拒绝采用“Top-down”方法进行费率计算,甚至连交叉验证都不允许,理由是法官“有权但无义务”使用该方法。这一做法与德国法院及英国自身在Optis vs Apple案中的做法相悖。

英国法院认为the Big Two(指中兴与三星、苹果历史上达成的协议)是可比协议。但法兰克福法院则指出,历史协议已到期,且存在特殊性,在许可期限、专利范围、许可方式等方面与当前许可存在较大差异,不宜作为可比协议。

正参考 the Big Two 作为可比协议测算后,直接导致中兴的专利价值被过分贬低。

此外,英国法院在判决中明示或暗示:诉讼活跃的权利人(如诺基亚、爱立信、IDCC)应获得更高的许可费,理由是它们“热衷于诉讼”。

法院甚至认为,中兴作为中国企业,不应收取与这些主体同样高的费率,因其“总是以温和的谈判达成许可”。

这一观点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与FRAND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FRAND承诺的本意是避免专利持有人利用诉讼或禁令进行“劫持”,而英国法院却在事实上奖励诉讼行为,变相鼓励权利人发起更多诉讼。

从临时许可到本次一审判决,英国法院在3.92亿美元的费率裁定,既不符合FRAND原则,也忽视了多国法院已形成的司法共识。英国法院这一“特立独行”的判决能否站得住脚,值得高度怀疑。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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