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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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德赛西威发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该制度规定,独立董事需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利害关系,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且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在港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除特殊豁免外,至少一名应常居香港。

在任职条件方面,有多种情况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应每年自查独立性。提名方面,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等可提名,提名人需了解被提名人情况,提名委员会审查,证券交易所可对候选人提出异议。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

职责上,独立董事需参与决策、监督利益冲突、提供建议等,还拥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承担费用,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并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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