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明确累积投票制细则,保障中小股东董事选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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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厦门钨业发布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公告。细则规定,公司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该制度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配表决权投票。

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以上且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可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名单。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者,当选董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人数不足,按不同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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