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8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外,已获得必要批准和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发行主体资格。
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预计不低于票面金额。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1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高压(72.5kV及以上)真空灭弧室扩能项目、等离子体加热大功率发射管等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设立符合规定,在独立经营等方面独立性无严重缺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为新的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动合法合规。控股股东新的集团部分股份质押合法有效,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发行障碍。
发行人业务符合法规和产业政策,主营业务未变且突出,无持续经营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正常,定价公允,无同业竞争。发行人拥有多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相关抵押、质押合法有效。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履行无法律障碍。
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修订程序合法,内容合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健全,运作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规定,近三年无重大变化。税务方面,虽有子公司受小额行政处罚,但不构成发行障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产业政策,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无潜在法律风险。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虽近五年有证券监管部门警示措施,但已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