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1日,燕麦科技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不适宜情形,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未违反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等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分配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且无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按该草案修订稿实施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