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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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提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为择优支持类项目。资助标准为一般项目10万元/项、重点项目20万元/项。

以下是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1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国知发保字〔2024〕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的申请对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申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项目的单位应当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以下类别:

(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为择优支持类项目。资助标准为一般项目10万元/项、重点项目20万元/项。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建设培育。其中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为激励补助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培育,为激励补助类项目。其中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批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申请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项目支持类别相适应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申请择优支持类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承担项目的基础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请。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申报书;(2)能证明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证明材料;(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组织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调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激励补助类项目不需组织评审。

(四)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请对象获得的该资助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获得资助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该资助政策开展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九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央和本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知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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