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西藏珠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号——《关于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24]28号——《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对西藏珠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等违规行为。西藏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参与、知悉上述违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杰元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宋孜谦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对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或参与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秦啸作为西藏珠峰时任监事,知悉并参与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以上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西藏监管局对西藏珠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西藏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西藏珠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黄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