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披露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东尼电子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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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东尼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在东尼电子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尼电子关联方东尼服饰与认购方吴兴卓融签署相关协议,东尼服饰承诺为吴兴卓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时任董事长)、沈晓宇(时任总经理)对东尼服饰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东尼电子未在2021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东尼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3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作为东尼电子实控人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时任董事吴月娟为东尼服饰法人兼总经理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时任董秘罗斌斌知悉并经办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东尼电子及沈新芳、沈晓宇、吴月娟、罗斌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尼电子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校对/黄仁贵)

责编: 黄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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