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8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必要批准与授权。2024 - 2026年会计年度,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考核,以达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条件之一。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为0%,公司需回购注销该部分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239.1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1.22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回购注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履行法定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