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4日,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天奇股份董事会、股东会已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2025年12月2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多项相关议案;2026年3月24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再次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天奇股份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其设立符合相关规定,截至基准日不存在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规定的发行条件,不存在不得发行的情形。
天奇股份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存在部分土地房产瑕疵,但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损失。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汽车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面向汽车行业应用的机器人具身智能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已取得股东会批准,项目在核准/备案、环境保护方面已获批复。目前虽未取得部分项目土地使用权,但取得不存在重大风险。
天奇股份已就本次发行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