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具备实质条件待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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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具有完整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首发上市后股本变动合规,截至2025年9月30日,前十大股东明确,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无质押、冻结情形。

发行人业务符合规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变,无持续经营重大法律障碍。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无同业竞争。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重大债权债务合法有效。自首发上市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章程制定与修改合规,“三会”运作规范,董监高任职及变化合规。

发行人税务合规,环保和产品质量达标。募集资金用于储能电池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披露。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无潜在法律风险,且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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