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若干政策》,提出支持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各母基金等设立并购重组子基金,完善有关基金管理办法,可适当延长并购重组子基金存续期,放宽单笔项目投资比例限制等,健全容错和考核评价机制。
以下是《安徽省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若干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1.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出台并购重组贷款贴息政策。
2.鼓励国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因推动并购重组对企业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在考核中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考虑,对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并购重组项目未达到预期的,予以尽职合规免责。支持以券商、投资机构、银行、担保等为代表的省属金融机构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优质服务。
3.被并购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三首”产品、出口品牌企业等政策,并购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享受。被并购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并购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项目立项等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企业名称。并购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支持政策。
二、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4.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在并购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6.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条件的,享受免征契税、减半征收契税政策。企业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条件的,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政策。
7.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企业改制重组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支持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各母基金等设立并购重组子基金,完善有关基金管理办法,可适当延长并购重组子基金存续期,放宽单笔项目投资比例限制等,健全容错和考核评价机制。探索组建设立科技型并购子基金,以“并购 S基金”等方式,为科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接续型、赋能型融资资源。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并购重组子基金设立,将财政出资超额收益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让渡给社会资本。鼓励省内外并购基金在皖投资,落实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反向挂钩”机制。鼓励各地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产业并购重组,围绕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锻长补短。
9.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合理确定并购贷款规模、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在大型并购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10.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增发融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及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为并购重组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报单等形式,为并购重组企业运行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
四、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11.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并购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12.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全的,在并购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13.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鼓励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对原有粗放低效利用的厂房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并购重组后企业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4.指导并购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缴纳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好并购重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参保缴费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15.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优惠政策,为并购重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在内的一系列就业服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