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试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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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发布《四部委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

《通知》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四部委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通知》特别强调,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

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

(校对/占旭亮)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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