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5项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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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包含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15项内容。

以下为该政策指引部分内容: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14 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 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校对/小北)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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